协议管辖的种类包括哪些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7-09 03:42:35
一、

协议管辖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二)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资料图)

(三)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1、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二、

协议管辖应符合哪些条件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三)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

协议管辖的限制有哪些

(一)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决定管辖法院。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向法律规定的上诉审法院上诉,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二)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例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指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争议提交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否则,就会违背法律上所定审级的旨意,紊乱司法系统。

(三)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之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所谓诉讼标的之特殊性,是指特定的诉讼标的。所谓管辖上的排他性,是指只能由一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理。专属管辖对于查清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和判决的执行,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凡属专属管辖案件,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不仅我国法院无权管辖,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由它专属管辖的法院也无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局面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协议管辖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世界上有的国有只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这样,有书面证明就成为此种协议管辖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的国家既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也承认默示的协议管辖。

(五)当事人只能就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约定管辖法院,不能泛泛地对一切诉讼,约定管辖法院。如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约定管辖,只对协议中确定产生诉讼的法律关系,才发生效力。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是对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起诉而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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